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2〕3号
韶关市宝佳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4NBEQ7T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大宝山凡洞原铁破碎厂
法定代表人:李信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产500万吨碎石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前期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已基本完成建设,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颚式破碎机、圆锥式破碎机、装载机以及3层简易办公楼等,配套建设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有四级沉淀池及污泥沉淀罐等,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建设。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该项目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2年3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5号}。
2022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限期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字〔2022〕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该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