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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2〕7号

时间:2022-04-21 16:00:32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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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2〕7号

韶关市宝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6RPNQ68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大宝山凡洞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李信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加工10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新建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年加工10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新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基本完成建设,完成安装的生产设备有:给料机2台、棒磨机2台、滚筒筛2台、跳汰机26台;摇床52台、洗矿机2台、传送带260米等;已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有回用水池1个,沉淀池3个、压滤机1台。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经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你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停止建设状态。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年加工10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复查,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属于首次违法,主动实施停止建设,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主动停止建设,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4不予处罚的情节中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依规履行环保相关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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