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2〕6号
韶关市曲江区鑫宏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WL7TH08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村坳下(凉沙公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殿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自用柴油加油点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3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自用柴油加油点建设项目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场地内自用柴油加油点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设备已建成使用。现已查明你公司加油设备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的事实。2021年12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月21日该项目已停止建设。2022年1月17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检查时,你公司自用柴油加油点建设项目已停止使用。3月4日进行检查,你公司自用柴油加油点建设项目的加油装置已拆除,储油罐内柴油已处理完毕。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自用柴油加油点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油气回收系统),生产设备就已建成使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复查,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柴油加油机为自用,未外售,且属于首次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了拆除,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柴油加油机为自用,未外售,且属于首次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了拆除,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依规履行环保相关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