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2〕1号
郭*(东安寨牛蛙养殖场):
身份证号码:360721********9018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德城状元府邸员工宿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养殖场)未依法备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白土镇界滩村委会东安寨村建设的牛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牛蛙养殖场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110亩,在进行牛蛙养殖,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牛蛙养殖场属于名录中渔业、内陆养殖中其他类,应当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经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0日向你(养殖场)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复查,你(养殖场)进行整改,清退牛蛙关停养殖场。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养殖场)在对该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进行整改,清退牛蛙并关停养殖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属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养殖场)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董丽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