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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曲环罚字〔2018〕5号

时间:2018-05-09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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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8〕5号

 

赖**(男):

公民身份证号:440204************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新韶企业总公司宿舍265号

我局于2018年3月8日对你向水体倾倒废弃物造成下游水质超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1836日上午,我局收到区领导在《经律论小镇景观河道发现大量油污的情况报告》上的批示件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排查,经勘察核实,经律论小镇景观河道内的油污来源于小坑镇汤湖村上游约500米处倾倒的废弃物所致。我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废弃物倾倒现场上下游及废弃物倾倒点进行了现场采样。201836日,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23号}监测结果显示:经律论酒店前小溪(景观河)石油类项目超标41.6倍。38日,在小坑镇派出所的支持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你承认了小坑镇汤湖村上游约500米处倾倒的废弃物是由你本人于201827日(或8日,当事人已记不清具体日期)傍晚18时左右倾倒的。你实施了向水体倾倒废弃物造成下游水质超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经律论小镇景观河道发现大量油污的情况报告》领导批示件复印件一份。2、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曲)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23号监测报告一份。3、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采样记录单复印件份。4、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5、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8张)。7、当事人赖志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7号)一份。9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采取了措施消除倾倒的废弃物和水面油污,对周围的环境没有造成较大的影响,我局认为你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
2018年3月11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8〕7号)。
2018年4月24日,我局向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于2018年3月11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曲环责改字〔2018〕7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4月2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5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四)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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