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曲环罚字〔2018〕6号
汕头市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51677376X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白土工业园C7区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昱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28日,接韶关市环保局报你单位锅炉废气治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到达你单位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管桩生产线项目锅炉车间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擅自闲置燃煤锅炉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循环水泵已坏(处于停运状态)、循环水管开关处于关的状态、加药桶内无药剂等,燃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经烟囱外排。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锅炉车间外排废气等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2018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锅炉车间正常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仍处于闲置状态,循环水泵已坏(处于停运状态)、循环水管开关处于关的状态、加药工序处于停运状态等,燃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经烟囱外排。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综)字(2018)第003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二氧化硫平均折算浓度为918mg/m3,超过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规定的标准限值(400mg/m3)1.3倍。经查核实,你单位管桩生产线项目锅炉车间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擅自闲置燃煤锅炉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燃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经烟囱外排的事实。你单位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
1、信访事项登记表。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执法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5、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曲)环境监测(综)字(2018)第003号监测报告。6、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采样记录单。7、当事人营业执照。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6号)。9、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送达回证。10、你单位管桩生产线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质较为恶劣,造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2018年4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6号)。
2018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5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的函件。
以上事实,我局向你单位于2018年4月29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6号)和《送达回证》、2018年5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曲环罚告字〔2018〕6号)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关于韶曲环罚告字〔2018〕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复函》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达到你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前往通知书银行列表中其中一间对公营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你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号名称: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通知书银行列表中的其中一间银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5月28日
附:《韶关市曲江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汕头市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