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3〕22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普通合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普通合伙):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普通合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普通合伙)投资15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地理坐标:E113°39′52.34″, N24°36′35.11″)建设韶关市曲江区沙溪宝源水电站(普通合伙)建设项目,总装机容量325kw(1×200kw+1×125kw)。本项目劳动定员2人,均在厂内食宿,每班12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65天。
二、根据《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手续完善工作指引》
(粤环办函〔2022〕32号)、《韶关市水务局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韶关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改类小水电站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韶水农水农电〔2023〕8号)和《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