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1〕16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井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橡塑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广东井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井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橡塑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广东井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拟投资11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0万元)在广东韶关曲江经济开发区KF0407地块(地理坐标:E113°30'54.936″,N24°40'14.210")建设年产560吨橡胶制品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厂区总占地面积为23940.2m 2,项目主要包括1栋厂房、1栋办公楼、1栋宿舍楼及其配套设施,消防废水池以及公用工程(供电、供水)和环保工程(废水、废气、噪声、一般固废处理工程)(详见《报告表》)。项目劳动定员50人,每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年运营300天,在厂区内食宿。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和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接管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汇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主要废气污染物扬尘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二级标准,属于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限值为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 3 。运营期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须控制其浓度并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厂内危废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时,相应调整总量控制指标。
五、该项目于2020年10月30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020-440205-29-03-085696。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根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范围,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公示稿-广东井上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橡塑制品生产项目环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