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1〕15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华鑫铸造有限公司年生产1 万吨钢铁铸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华鑫铸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华鑫铸造有限公司年生产1 万吨钢铁铸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华鑫铸造有限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大宝山矿原铸钢车间(中心地理坐标:E24°35′44.331″,N113°40′8.508″)建设年产1万吨钢铁铸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新增一条生产淬火线,将原串联双供电中频感应熔炉改成了3台钢壳磁轭中频感应熔炉;新建1座2层高办公楼、1座单层宿舍房、2座配电房;环保工程配套新增油雾净化器和3套中频炉、1条自动造型生产线的布袋除尘器(详见《报告表》)。本项目原年产1万吨钢铁铸件的产能不变,其中铸钢件产品8000t/a,铸铁件产品2000t/a。本项目劳动定员30人,均在厂内住宿,厂内不设食堂,全年工作300日,每日2班制,每班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中频炉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出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地作物灌溉用水标准限值,用于厂区内绿化、道路洒水等,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废气有组织部分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组部分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规定的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废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本项目固体废物中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中频炉炉渣、废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全部外售给建材企业作生产原料;残次铸件(包含浇冒口)、金属杂质作为原料返回中频感应电炉回收利用;废砂芯经自动造型生产线砂处理后,回用制芯;定期更换的废淬火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时,相应调整总量控制指标。
五、该项目于2019年7月17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019-440205-42-03-040601。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根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范围,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_公示稿_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华鑫铸造有限公司年生产1万吨钢铁铸件项目(重新报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