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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及30万吨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时间:2021-07-28 11:42:4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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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曲审〔2021〕14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及30万吨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市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市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及30万吨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市大唐混凝土有限公司拟投资6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原曲江区煤炭工业总公司大塘煤场(中心地理坐标:E113°42′43.674″,N24°46′29.852″)建设年产1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及30万吨预拌砂浆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16092.3平方米,包括主体工程(原料堆场、生产区),辅助工程(办公楼、实验室、配电房、车队维修间),储运工程(水泥粉仓、粉煤灰粉仓、砂石料仓 、外加剂粉罐、外加剂罐体),公用工程(供电、供水)和环保工程(废水、废气、噪声、一般固废处理工程)(详见《报告表》)。项目职工 30 人,均不在厂区食宿,年工作 300 天,每天 8 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品用水全部被产品带走,不外排;罐体清洗废水、车身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产品用水,不外排;厂区抑尘洒水自然蒸发,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绿化灌溉,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处理后用于降尘洒水,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无组织粉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 1.0mg/m 3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即≤0.5mg/m 3 。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过程产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昼间≤70dB(A);夜间≤ 55dB(A));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35)》,项目所在地为2类声环境区,故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时,相应调整总量控制指标。

五、该项目于2021年03月17日经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103-440205-04-01-415684。

六、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根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范围,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

大唐混凝土环评(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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