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曲审〔2021〕11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曲江鸿舜矿业有限公司乌石镇牛头山石场开采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韶关市曲江鸿舜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市曲江鸿舜矿业有限公司乌石镇牛头山石场开采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韶关市曲江鸿舜矿业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在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牛头山(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6186,北纬24.5099)建设乌石镇牛头山石场开采项目(重新报批)。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为露天开采方式,矿区占地面积为0.08km2,由5个拐点圈定而成,开采标高为+90m至+186m,生产规模为年开采1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最终产品为石粉以及建筑石料用碎石。项目建设过程中拟增加产污生产设备,反击式破碎机由1台增加到3台,振动筛分机由1台变更到5台(3组),增加了污染生产设施,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详见《报告表》)。本项目劳动定员为16人,均不在场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8小时工作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初期雨水经过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由排水沟排入多级沉淀池,多级沉淀池废水经过沉淀后回用于矿区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厂区周边灌溉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破碎、筛分工序废气(有组织颗粒物)密闭收集,废气产污节点安装洒水设施+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他工序点扬尘采取洒水喷淋降尘,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即≤1.0mg/m3。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厂区东侧、南侧、北侧噪声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厂界西侧靠省道35m±5m范围内执行4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运营期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标准、行业新规定时,按新标准、新规定执行。如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时,相应调整总量控制指标。
五、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应根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范围,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2日
4 韶关市曲江鸿舜矿业有限公司乌石镇牛头山石场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公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