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占美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3〕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3〕14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3〕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