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占美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公告期满后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可以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3〕10号).pdf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