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3〕25号
韶关市瑞高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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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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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废石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生产和排污。
2.于2023年8月31日前改正废石资源化利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0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董金彪 联系电话:0751-6664195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