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曲江区 > 党政机关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4号)

时间:2022-10-25 14:40:32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4号


韶关市曲江丹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79535146C

法定代表人:陈德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上下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9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3号隧道窑热风道旁有一长2米、宽1.2米的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未处理的燃烧废气,周边弥漫SO2异味。你公司未能提供设置此废气排放口的相关环保手续,将部分燃烧废气未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