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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0号)

时间:2022-10-20 15:31:17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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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20号


韶关市曲江区金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5WFBM6H

法定代表人:廖志勇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坝村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年产15万吨机制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5万吨机制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年产15万吨机制砂项目建设、生产和排污。

  2.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改正年产15万吨机制砂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