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2〕11号
曲江区乌石镇杨梅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2R4BA8M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杨梅老鸦山水库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正常运行异位发酵床,养殖粪污流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集污池内。经查核实,你单位已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你单位:
1.立即完成上述问题整改;
2.加强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防止养殖粪污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若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