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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9号

时间:2022-01-21 17:37:5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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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29号

韶关市曲江区广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04119705Y001W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西牛窝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9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6000万块/年煤矸石烧结砖扩建项目烟气排放口(2#隧道窑烟气排口)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年产6000万块环保砖项目烟气排放口(2#隧道窑烟气排口)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折算浓度(451mg/m³)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³)。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09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于2021年11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