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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8号

时间:2022-01-21 17:16:3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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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8号

韶关市曲江宏创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989189663

住所: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A5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25万吨高频直缝焊管、17.5万吨热浸锌钢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上述2个项目均在生产;年产25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存在生产车间内噪声较大、厂房南侧密闭不严、西侧空压机降噪措施未使用等问题。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界噪声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南面夜间噪声57.1分贝、厂界西面夜间噪声63.1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夜间执行标准55分贝),分别超标2.1分贝和8.1分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5日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予以答复;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噪声排放,并于24小时内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责令你公司:

  于2021年9月25日前改正超标排放噪声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7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