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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1号

时间:2022-01-21 17:03:5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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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1〕11号

韶关市曲江区明仕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51749253N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委郑屋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7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铁渣综合回收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停产;未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堆放场所,大量铁渣、铁粉和尾砂露天堆放于厂区,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责令你公司:

  1.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未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堆放场所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二、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