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1号
韶关市海源锻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5206163M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白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吴国雄
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三个反射炉正在生产,两个反射炉停产,配套建设的废气防治污染设施处于停产状态。经查核实,你单位由我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号:440205-2007-320127)有效期已届满(有效期:2010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至今未办理延续手续。你单位实施了排污许可证已届满未延续仍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排污许可证(证号:440205-2007-320127)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7月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6月2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3号
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砖厂: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村委瓦子丘村小组
经营者:高或
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砖厂在生产,已建成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有:轮窑1座、烘干生产线4条、制砖生产线和破碎生产线各一条等。轮窑生产线生产废气经地埋式管道引至烘干生产线利用余热对砖坯进行烘干,烘干生产线生产废气经五个长方形排气口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破碎生产线、制砖生产线均未建设配套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厂区内露天堆放有大量产品(红砖),原材料、半成品等物料部分棚内堆放,部分露天堆放。你砖厂实施了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停止建设和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
二、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7月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6月2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责改字〔2017〕15号
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55131692
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山子背大坪(原市公路局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余柏林
我局于2017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放射源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放射源在使用,现场未提供放射源使用台帐及剂量监测报告等。该放射源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卫监放证字【2000】第2031号)许可期限已过期。经查核实,你单位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卫监放证字〈2000〉第2031号)由韶关市卫生局核发,持证单位是韶关市韶路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人是李庆彪,有效期至2005年12月26日止,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至今未办理延续等相关手续。你单位实施了放射源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等发生改变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放射源许可证持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仍投入使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卫监放证字〈2000〉第2031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四)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作出如下整改:
一、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执行。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
二、禁止无证或利用已过期证书使用放射源进行生产活动。严禁无证或利用已过期证书进行对放射源的使用和维护。
三、完善放射源使用相关的环保手续,建立管理和应急制度。建立健全放射源现场使用台账。
四、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7月5 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曲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7年6月28日
(联系部门:环境应急与监察股 电话:6664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