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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韶曲环违改字【2018】6、7、8、9、10、11、12、13、14号

时间:2018-06-29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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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6号

汕头市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2018年4月 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更换或修复循环水泵;

(2)恢复加药工序并确保加药桶内有足够的处理药剂;

(3)封堵废水循环池内的排污口,禁止废水外排;

(4)恢复锅炉车间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请于2018年5 月4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

联系人:李新文

联系电话:0751-6691898

单位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4月29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7号

赖**: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10

工作单位:个体户

住址:韶关市浈江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2018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律论小镇景观河道出现油污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核实,经律论小镇景观河道内的油污来源于小坑镇汤湖村上游约500米处倾倒的废弃物,韶关市曲江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废物倾倒现场上下游及废弃物倾倒点进行了现场采样。2018年3月6日,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23号}监测结果显示:经律论酒店前小溪(景观河)石油类项目监测结果为2.13mg/L,超过应执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规定的标准限值41.6倍。

2018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你确认了倾倒上述废弃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23号}、2018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和2018年3月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向水体倾倒废弃物造成下游水体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我局决定:

1、责令你立即停止倾倒行为。

2、责令你于2018年3月11日前对倾倒的废弃物进行清理消除。

3、责令你于2018年3月11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面油污。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3月9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8号

曲江区鸿兴综合回收厂: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2018年5月 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恢复脱硫塔配套水泵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按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严格执行,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禁止建设生产。

请于2018年5 月22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

联系人:严培新

联系电话:0751-6691898

单位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5月15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9号

广东粤韶钢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炼钢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请于2018年5月1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联系人:严培新

联系电话:0751-6691898

单位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5月15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10号

韶关市绿鑫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年处理1万吨蚀刻液、生产硫酸铜3000吨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总排废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于2018年6 月13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

联系人:严培新

联系电话:0751-6691898

单位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6月3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11号

韶关市曲江区鼎兴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1、钢渣、废钢加工项目未批先建;2、钢渣、铁渣、炉渣等固体废物,矿物油桶和废油漆桶的露天堆放,无三防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禁止建设、生产。

2、在2018年6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钢渣等固体废物禁止露天堆放,完善物料场地的“三防”设施;(2)矿物油桶和废油漆桶等按危废要求危废仓内贮存。 

请于2018年6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联系人:李新文

联系电话:0751-6691898

单位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6月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12号

韶关市曲江区林源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1、制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2、大量砂石和废机油桶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禁止建设、生产。

2、在2018年6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大量砂石禁止露天堆放;(2)废机油桶按危废要求危废仓内贮存。 

请于2018年6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联系人:李新文

联系电话:0751-6691898

单位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6月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13号

韶关市宏德热轧带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1、炉渣露天堆放;部分飞灰未存放在危仓库,堆在山边除尘器边。2、危险废物台账不完善,转移联单不齐全,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现责令你单位:

在2018年6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完善炉渣堆放场地建设,禁止炉渣露天堆放。

2、飞灰等危险废物贮存于危废仓内,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台账。

3、应急预案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 

请于2018年6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联系人:李新文

联系电话:0751-6691898

单位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6月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韶曲环违改字〔2018〕14号

至卓飞高线路板(曲江)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1、危废仓识别标志不规范,部分废油桶标签设置不规范,缺少产生日期,部分含铜污泥包装袋上缺少危废标签,危废仓内部分废油桶未按分类贮存;

2、前处理车间废气处理塔未加碱液、不正常使用,有机废气塔未按要求安装活性炭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现责令你单位:

在2018年6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分类贮存。

2、采取措施对有机废气进行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请于2018年6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联系人:李新文

联系电话:0751-6691898

单位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6月4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