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封 决 定 书
韶曲环查字〔2018〕2号
当事人:曲江区鸿兴综合回收厂
(公民)姓名: 杨元俊
身份证号码: 440221********1933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曲江区鸿兴综合回收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元俊
住所(地址): 曲江区马坝镇石堡
经查,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二章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回转窑生产线等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转窑生产线等。
查封物品存放地点:曲江区鸿兴综合回收厂(原地查封)。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