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封 决 定 书
韶曲环查字〔2018〕1号
当事人:曲江区大塘润富五金塑料加工厂
(公民)姓名: 廖绍东
身份证号码: 440221********2292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曲江区大塘润富五金塑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欧阳润富
住所(地址): 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西林村委会朱屋村
经查,你单位涉嫌实施了违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二章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废旧塑料加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2台拉粒炉(塑料熔炉)、2条造粒生产线等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该项目的2台拉粒炉(塑料熔炉)、2条造粒生产线等。
查封物品存放地点:曲江区大塘润富五金塑料加工厂(原地查封)。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