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政府:
《新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韶关市新丰县2024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新自然资〔2025〕57号)收悉,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韶关市新丰县2024年度第十三批次使用4.6004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县将国有农用地4.5256公顷(其中耕地0.9371公顷)和未利用地0.07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4.6004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请你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