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政府:
《新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韶关市新丰县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新自然资〔2024〕202号)收悉,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韶关市新丰县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使用1.5124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县丰城街道高桥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马头镇岭头村经济联合社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1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1.5124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