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韶关市始兴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韶自然资字〔2024〕3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韶关市始兴县2024年度第八批次使用6.2451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始兴县马市镇高水村江尾下、青一、青二、围脚下、新屋、钟屋、红星、青三、上门、易屋经济合作社,安水村郭屋、朱屋经济合作社,陂田村中间门经济合作社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0088公顷(其中耕地0.35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2363公顷(其中耕地0.5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6.2451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