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韶关市新丰县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韶自然资字〔2024〕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新丰县丰城街道城西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丰城街道横江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丰城街道罗峒村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梅坑镇张田村板桥、上屯、文正、龙围经济合作社,梅坑镇张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9199公顷(耕地4.3667公顷、林地0.7333公顷、草地0.4765公顷、其他农用地0.3434公顷),以上合计5.9199公顷集体土地属于韶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新丰县回龙镇项目建新区用地),已按规定与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整体审批并完成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同意韶关市新丰县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增减挂钩)使用5.9199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新丰县丰城街道城西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丰城街道横江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丰城街道罗峒村第九、第十经济合作社,梅坑镇张田村板桥、上屯、文正、龙围经济合作社,梅坑镇张田经济联合社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9199公顷(其中耕地4.3667公顷)办理征地手续。上述5.9199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