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7)〔2022〕45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1年5月10日。
三、批准用途: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韶关市浈江区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石山村刘屋经济合作社、林屋经济合作社、石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6989公顷(其中林地0.0623公顷、其他农用地5.6366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二)安置途径。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相关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韶关市浈江区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2〕45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为:自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9日(10个工作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2〕45号).pdf
2.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pdf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