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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韶府便笺)

时间:2022-09-07 10:18:12 来源:韶关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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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韶关市浈江区城镇建设规划,拟征收浈江区犁市镇石下经济联合社、石下村煤干厂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3.5758公顷。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位置及范围

  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经济联合社、石下村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3)。

  二、征收土地目的

  政府储备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浈江区犁市镇石下经济联合社、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煤干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5758公顷。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3.2739公顷(其中水田0.6397公顷、旱地0.0396公顷、林地2.4520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6公顷(不含养殖水面),未利用地0.301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韶府办〔2016〕82号)规定,在建设用地批准后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留用地安置。

  (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179号)等规定落实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1.对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2.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韶关市浈江区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户数为9户。

  3.征地社保费筹集。征地面积3.5758公顷(折53.6370亩),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33%比例计提,需计提费用504187.8元。

  六、补偿登记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2年4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韶府征启〔2022〕9 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15天)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5天)

犁市镇石下经济联合社、石下村煤干厂经济合作社

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26日

犁市镇政府

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31日

  七、公告时间

  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0日(30日历天)。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浈江区自然资源局(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席前路1号,邮编:512600,联系人:彭粤琼,联系电话:0751—8313625)书面提出反馈意见,浈江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位置示意图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