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恒化学制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广东永恒化学制剂有限公司年增20万吨次氯酸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永恒化学制剂有限公司拟投资9177万(其中环保投资64万),选址在现有厂区内建设年增20万吨次氯酸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取消现有氯化石蜡项目和环氧树脂扩建项目,并拆除相关建构筑物(主厂房、包装车间等)、导热油炉、氯化石蜡配电室、蒸馏装置区;在原有次氯酸钠生产装置基础上,增加一套离子膜烧碱装置(2台离子膜电解槽),新建氢压车间、整流变电室,扩建化盐车间,新增1台天然气锅炉,将部分工序的设备进行改造,并对装置的副产品氢气进行回收利用。本项目新增20万吨/年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浓度12.5%)及1250吨高纯氢产能,并调整原15万吨/年次氯酸钠溶液产品浓度(调整至有效氯浓度12.5%)。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产35万吨次氯酸钠(有效氯浓度12.5%)、1250吨高纯氢。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6人,不在厂内食宿,实施一天3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时间为8000h。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变更函》(〔2024〕5812号)。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尾气吸收塔废气经二级碱液吸收处理后通过现有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气、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天然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21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厂界氯气、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5规定的限值。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488t/a以内、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3t/a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应控制在0.6t/a,其中氮氧化物新增总量控制指标由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1#、2#、4#、5#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
本项目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在厂区边界外设置250米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建设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的湿盐泥压滤产生的压滤水、淡盐水脱氯工段氯酸盐分解产生的淡盐水脱氯废水、氢气洗涤碱性废水、水泵机械密封产生的机封冷却水、车间清洁废水经收集后回用于一次盐水配水工序,不外排;二次盐水工序螯合树脂塔产生的碱性树脂再生废水、酸性树脂再生废水与纯水制备产生的制纯水浓水回用于次氯酸钠配碱工序,不外排;氯气冷凝水经收集后回用于淡盐水脱氯工序,不外排。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较严者后,排入南水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置。
本项目盐泥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开展鉴别认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在鉴定未完成之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充分衔接乳源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地下水污染问题的整改工作要求,坚决守住园区地下水污染“不加重、不扩散”这一底线,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最严格的防渗管控措施,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联动,保障环境安全。厂区内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并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联通。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项目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须严格按照《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执行,涉及氯气的反应釜及管道周围须设置有毒气体在线监测仪,并设置专项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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