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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万锦护栏有限公司装配式PVC围栏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韶环审〔2026〕41 号)

时间:2026-06-30 08:51:5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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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万锦护栏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韶关市万锦护栏有限公司装配式PVC围栏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万锦护栏有限公司拟投资2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选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河边厂路段广东煤炭地质二〇二勘探队厂房东北方自编1号厂房(东经113度32分31.482秒,北纬24度53分1.932秒),新建装配式PVC围栏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占地4000平方米,主要设备为高速混合机、锥形双螺杆挤出机、冷却水槽、循环水池、PVC板切割机、颚式破碎机等。本项目建成后,可年产装配式PVC塑料围栏1500吨,劳动定员15人,实行每天1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300天。

  本项目已取得韶关市浈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603-440204-04-01-950945)。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韶关市铣鸡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颗粒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厂界颗粒物、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限值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08t/a以内,其总量指标来源于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深度治理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合理布局,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置。

  (五)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六)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

  五、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2028

  联系电话:0751—887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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