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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电池新材料26000吨及环保阻燃剂4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6〕35 号)

时间:2026-06-11 18:40:1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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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玛斯特新材料(韶关)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年产电池新材料26000吨及环保阻燃剂4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普利玛斯特新材料(韶关)有限公司拟投资约18563.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万元),选址于仁化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建设年产电池新材料26000吨及环保阻燃剂4000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电池新材料和环保阻燃剂生产线,新建4栋厂房、3栋仓库等主体工程,并配套建设废气、废水、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等。本项目实施后年产26000吨电池新材料和年产4000吨环保阻燃剂,劳动定员约150人,均不在厂区住宿。本项目实行每天两班制每班12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天数300天。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3-440224-04-01-748288)。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的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局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科学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本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严者,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四碱式硫酸铅生产线产生的铅及其化合物、颗粒物、SO2和NOx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性复合浆料生产线分散剂投料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雾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和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四碱式硫酸铅反应与配酸、水性复合浆料生产线打浆投料和反应产生的硫酸雾、颗粒物、甲醛、TVOC/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严者;改性纳米粘土线筛分、焦磷酸哌嗪脱水以及研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TVOC/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改性纳米粘土线、二乙基次磷酸铝生产线及焦磷酸哌嗪生产线闪蒸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和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TVOC/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相关限值要求;试验车间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四溴苯酐二异辛酯生产线产生的TVOC/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建设单位应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厂界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甲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建成后,铅及其化合物、颗粒物、VOCs、SO2、NOX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12811t/a、1.571t/a、3.572t/a、0.444t/a、4.147t/a。其中,NOX总量替代指标来源由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5#、6#烧结机烟气净化改造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VOCs总量替代指标来源由新丰誉桦中纤板有限公司VOCs深度治理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涉铅生产车间外扩300米范围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建设居民住宅楼、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管控措施,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将事故应急池与园区公共应急池相连通。严格落实防渗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须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2028

  联系电话:0751—887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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