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你单位报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用房提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拟投资8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选址在韶关市武江区新华街道体育东路10号(市卫生健康局直属事业单位原韶关市卫生监督所)办公楼,建设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用房提质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利用闲置的办公楼,建设现场仪器室、气瓶间、废液暂存间、污水采样瓶室、地表水采样瓶室、值班室(位于首层),办公室和会议室(位于二~三层),常规理化实验层(位于四层)、重金属实验层(位于五层)、有机实验层(位于六层),合计建筑面积约2917m2。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及环保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氯化氢、硫酸雾、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TVOC和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要求,硝酸雾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中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三氯甲烷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实验室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控制在0.014t/a以内。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汇同经中和沉淀预处理后的酸雾净化塔吸收液、清洗废水(第二次至第四次清洗)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韶关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纯水机产生的浓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排。本项目外排入韶关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项目运营期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处置。
(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六)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营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6月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2028
联系电话:0751—8877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