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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中升铸锻机械有限公司年加工生产600吨钢制配件、500吨不锈钢配件和200吨铝制配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韶环审〔2026〕26 号)

时间:2026-05-07 09:29:0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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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升铸锻机械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韶关市中升铸锻机械有限公司年加工生产600吨钢制配件、500吨不锈钢配件和200吨铝制配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中升铸锻机械有限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选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碧亭路26号3号车间16轴~24轴XA-F(东经113度32分43.465秒,北纬24度50分49.247秒),新建年加工生产600吨钢制配件、500吨不锈钢配件和200吨铝制配件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1494.2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设置1条钢制配件、不锈钢配件生产线和1条铝制配件生产线。本项目建成后,年加工生产600吨钢制配件、500吨不锈钢配件和200吨铝制配件。本项目劳动定员20人,实行每天2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300天,员工均不在厂区内食宿。

  本项目已取得韶关市浈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12-440204-04-01-812785)。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喷淋水、冷却水循环利用,生产废水无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韶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金属熔化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的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建成后,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786t/a,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0.061t/a。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通过合理布局,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其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六)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环评文件的建议值。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512028

  联系电话:0751—887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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