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东森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年产6万吨新型高分子合成材料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东森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约4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选址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6万吨新型高分子合成材料改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拟对1#厂房现有已批复产品方案进行调整,新增全氟已基(一氯/二氯)乙醇、全氟(烷基)己基乙基丙烯酸酯、水性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三甲基硅氧基)硅烷等部分产品种类,并减少现有项目部分产品的产能,同时新增一套“三级碱液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以及将1#厂房合成树脂车间二阶段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由“焚烧炉焚烧”变更为“RTO燃烧装置”。本项目实施后,新型高分子合成材料总产能由94500吨/年调整至60000吨/年,全厂已批复的产能由125600吨/年调整至91100吨/年,产能减少34500吨/年。本项目新增职工人数40人,全年工作300天,实施一天三班每班八小时工作制,厂区不设员工宿舍。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17-440229-26-03-013038)。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科学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蒸馏回收水、生活污水,其中蒸馏回收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水污染排放限值”的严者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1#厂房合成树脂车间一阶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苯乙烯、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甲醇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1#厂房合成树脂车间二阶段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RTO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其中非甲烷总烃、甲苯、苯乙烯、氨、颗粒物、丙烯酸丁酯、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甲苯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O2、NOX和二噁英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6焚烧设施特别排放限值。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二甲苯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不得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项目运营过程中,应落实国家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要求,严格管控物料成分,确保不含有S、Cl等卤族元素,从源头杜绝焚烧过程中二噁英的产生。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管控措施,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环评文件的建议值。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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