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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乐昌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5〕44 号)

时间:2025-08-19 09:41:1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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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

  你单位报批的《乐昌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拟投资538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3万元),选址乐昌市坪石镇建设乐昌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座500千伏乐昌变电站(1×1000MVA,主变户外),最终出线6回,本期出线2回;新建500千伏乐昌站解口500千伏坪曲线单回路线路,分别形成乐昌-坪石B厂500千伏单回线路(A线)和乐昌-曲江500千伏单回线路(B线),路径全长28千米,按单回路架设(每条线路路径长度约14千米)。

  本项目已取得《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乐昌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韶发改核准〔2025〕11号),符合《广东省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粤能电力函〔2024〕151号)要求。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防治措施,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生态环境防治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电磁环境控制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电磁环境影响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频率为0.05kHz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取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本项目涉及穿越坪石镇武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施工期应尽量避开雨季,并采取在施工范围设置临时挡护及施工警示牌、严格限制施工活动范围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雨季施工对水源保护区造成的环境影响。同时,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禁止开展挖沙取土、堆置和填埋固废、捕杀水生动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施工人员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项目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洒水、降尘、绿化,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洒水、遮盖等抑尘、防尘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运营期不产生废气。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场地布局,采取绿色施工工艺,尽量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加强施工期表土回用管理,做好表土剥离和堆存保护,确保原生表土有效回用。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范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因地制宜实施生态恢复,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

  (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进一步强化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保障区域水环境安全。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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