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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铸锻生产线设备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韶环审〔2025〕43 号)

时间:2025-08-14 15:57:2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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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

  你单位报来《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铸锻生产线设备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拟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选址在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厂区内,建设铸锻生产线设备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利用厂区内闲置场地进行建设,占地约12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的两台中频电炉,并新增两条热处理生产线对精锻分厂自动化生产锻钢件进行热处理加工,同时对铸钢分厂内若干辅助设备进行更新升级,并淘汰老旧生产设备。本项目建成后,年产自动化生产锻钢件2500吨、高品质铸钢件1000吨。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新增热处理生产线日运行8小时,年运行330天;中频电炉视生产需求调节生产时间,两台中频电炉不同时运行,日运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年运行约500小时。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10-440204-04-02-930994。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保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热处理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中频电炉产生的熔炼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其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标准;砂处理及砂再生环节产生的砂处理及砂再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2m排气筒排放,其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标准。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90t/a以内,VOCs排放量应控制0.25t/a以内。其中,新增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1#、2#、4#、5#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减排量中替代。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得新增废水产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六)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环评文件的建议值。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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