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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乐昌市科兴猪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5〕41 号)

时间:2025-08-13 15:05:4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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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乐昌市科兴猪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乐昌市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0.5万元),选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长迳村委会罗家小组黄石岭,建设乐昌市科兴猪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5栋猪舍、7座饲料塔、5栋消杀房、2栋生活宿舍,并配套建设废气、废水等环保工程和给排水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存栏9800头生猪(年出栏1.96万头生猪)。本项目劳动定员12人,年工作365天,实行2班12小时工作制。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10-440281-04-01-934373),已取得《乐昌市生猪畜禽养殖场选址审核表》,并经乐昌市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建设。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二类区域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后,回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

  项目应合理布设集污池,在回灌山林前设置足够容量的回用水池,并明管铺设喷灌管网。须结合天气、土质、山林消纳等情况,严格控制回灌频次及回灌量,避免因雨水冲刷污染自然水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应采取优化饲料配比、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密闭废水收集管网及收集池、及时清理养殖排泄物和设置绿化带等措施防治恶臭污染。项目猪舍、有机肥车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NH3和H2S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3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要求,在场区边界外设置200m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管控措施,对集污池、污水处理系统各处理池、事故应急池、回用池等实行重点防渗,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标类准限值的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厂区内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另外,项目应分区布设废水治理设施区及养殖区,做好废水治理区域与养殖区的防疫隔离工作。

  (七)项目应按报告书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