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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微纯生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色谱材料、色谱柱及功能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5〕28 号)

时间:2025-06-16 17:20:1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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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微纯生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广东微纯生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色谱材料、色谱柱及功能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微纯生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70万元),选址在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广东翁源华彩化工园区二期WYO102-16-01地块,新建色谱材料、色谱柱及功能材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总用地26666.66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栋综合楼、1栋研发楼、3栋厂房(甲类厂房一、甲类厂房二、丙类车间)、2栋仓库及储罐区、公用工程房、消防水池等公共辅助工程。本项目建成后年产微纳米功能材料(裸硅胶)50吨、液相色谱柱填料EC硅胶(封尾成品)25吨、DVB树脂10吨、液相色谱柱15万支。项目劳动定员90人,年生产天数为300天,实行1天三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1-440229-04-01-115667)。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车间工艺废气、超重力精馏废气(废水预处理废气和清洗溶剂回收废气)经“碱喷淋+旋转式分子筛(吸附-脱附-CO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TVOC、NMHC、苯系物、甲苯、氨、氯化氢、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较严者,催化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6限值要求。研发楼实验室废气经“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TVOC和NMHC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要求。废水处理站生化处理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TVOC和NMHC执行广东省地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要求。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对泵、阀门、法兰等泄露的控制,及时开展VOCs 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项目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氯化氢、NMHC、颗粒物、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限值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292吨/年、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2吨/年、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14.851吨/年,其中VOCs总量指标来源由翁源鸿恺门业家具厂的减排量替代,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来源由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1#、2#、4#、5#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的减排量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同时,严格控制物料成分及三氯甲烷的使用管理,从源头及过程管控等方面减少三氯甲烷及二噁英的排放。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不低于9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的工艺废水经超重力精馏预处理后,汇同初期雨水、设备清洗废水、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塔废水、研发楼水喷淋废水、真空泵废水、研发楼废水、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采用“芬顿高级氧化”处理,之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絮凝沉淀+厌氧水解+HUBF厌氧+一体化生化”处理达标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厂应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和总磷执行园区污水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分别为30mg/L和5mg/L),甲苯和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的间接排放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对生产厂房、危废暂存区、仓库、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行重点防渗。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暂存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在厂区内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并将事故应急池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联通。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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