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氟树脂锂电材料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氟树脂锂电材料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总投资12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比4%),建设地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49号莞韶创新产业园第5栋(E113°30′11.326″,N24°46′57.429″)。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285.1m2,总建筑面积为2311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正极匀浆涂布间、电芯装配间、负极匀浆涂布间、电池测试间、仓库、办公室、设备间、高温间、材料加工间、浆料和极片测试间、气瓶间、扣试电池制作间、电化学测试间、电解液理化测试间、精馏室、合成室、分析仪器室以及废水废气治理设施、10m2固废暂存间和10m2危废暂存间等。本项目主要设备包括流变仪1台、电子万能拉力机2台、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18台、高精度天平6台、真空干燥箱6台等仪器设备以及通风橱9排、落地通风柜3套、供气系统9套、通风系统配套13套、实验台面25个等实验家具等。项目劳动定员约30人,实验室内不设食宿,生产班制为一班制,年生产天数为250天,每班8小时。
项目已取得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2503-440200-04-01-538117)。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清洗废水混合排入市政管网,经韶关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北江。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实验室的制浆工序、涂布工序、注液工序、封装工序、小试合成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的TVOC、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界无组织废气的NMHC、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房外无组织废气的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选择低噪声和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设备,实验室主要生产设备应合理布置,对声源采用消声减震、建筑物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实验室废活性炭及内容物、废检测样品(废极片)、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