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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5〕27 号)

时间:2025-06-09 08:51:3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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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知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选址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东侧光彩工业园(住宅楼C幢)建设实验室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租用1栋6层楼房作为实验室,总占地面积3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92平方米,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服务。本项目设计检测样品总数量为1万个/年,劳动定员40人,实行每天1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员工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项目已获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11-440204-04-01-980195。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碱液喷淋装置更换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实验室一般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及生活污水须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后,排入韶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验过程中的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甲苯、甲醇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相关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四氯乙烯、三氯甲烷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气筒排放标准值。

  运营期间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四氯乙烯、三氯甲烷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

  本项目运营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32.6kg/a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六)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环评文件的建议值。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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