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可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EC9TL568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493号奥园韶关印象B幢2层3号商铺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5年6月30日晚上8时至7月1日晚上8时通过槽罐车(车牌号:粤F09665)转运工业废水倾倒至大数据产业园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派出所提供的视频监控照片;
2. 2025年7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3. 2025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4. 2025年7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槽罐车1辆(车牌号:粤F0966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日(时间从2025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广东明森林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