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广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54ALXW38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韶北水泥厂内办公楼1(仅限作办公室使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厂内建设有碎石生产线、洗砂生产线,洗砂废水、清洗废水以及初期雨水排入山沟后回抽到沉淀池,经污水浓缩罐及压滤机处理后流入清水罐回用。经调阅有关材料及问询你单位相关人员,你单位于2022年7月编制了《绿色装配式建材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批复(韶环审〔2022〕51号),2025年6月开始生产,初期雨水池及密闭式厂房未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9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2025年9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2025年9月1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生产建设情况;
4. 韶关市广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 韶关市广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 韶关市广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7. 韶关市广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代理人基本情况;
8.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广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绿色装配式建材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2〕5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环评要求,立即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相关改正情况于2025年10月19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