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可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EC9TL568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493号奥园韶关印象B幢2层3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犁市镇派出所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结合对你公司员工的询问笔录,2025年6月中旬,你公司开始试生产,使用碱液浸泡竹片,进行竹片加工。2025年6月17日至7月7日期间,你公司员工驾驶装运有生产废水的槽罐车,将生产废水倒入大数据园区附近的市政管网。
你公司将生产废水倒入大数据园区附近市政管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 2025年7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2025年7月17日,《犁市镇派出所询问笔录》4份;
3. 2025年7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 2025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生产情况;
5. 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 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明森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1份,证明租赁情况;
7. 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8. 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份,证明排放废水情况。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处置生产废水,于2025年8月1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