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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罚〔2025〕8号)

时间:2025-10-28 17:15: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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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EC9TL568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493号奥园韶关印象B幢2层3号商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6月中旬,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试生产,使用碱液浸泡竹片,进行竹片加工。根据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犁市镇派出所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结合对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询问笔录,2025年6月17日至7月7日期间,共计有视频监控录像和询问笔录佐证对应的12天,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驾驶装运有生产废水的槽罐车,将生产废水倒入大数据园区附近的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犁市镇派出所询问笔录》《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将生产废水倒入大数据园区附近市政管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我局组织研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司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5]8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项§2.8.1条裁量标准,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口区域为一般区域,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5天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