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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5〕7号)

时间:2025-08-05 17:13:4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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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珠(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0223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原煤场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使用碱液浸泡竹片,进行竹片加工。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

  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2025年7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5年7月17日,《犁市镇派出所询问笔录》4份;

  3.2025年7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2025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生产情况;

  5.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明森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1份,证明租赁情况;

  7.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8.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处置生产废水,并于2025年8月1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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