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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罚〔2025〕7号)

时间:2025-10-28 17:08:3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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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珠(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0223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原煤场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使用碱液浸泡竹片,进行竹片加工。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犁市镇派出所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经我局组织研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司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5]7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项§1.8条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项目应报批报告书,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2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