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可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EC9TL568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493号奥园韶关印象B幢2层3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原煤场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使用碱液浸泡竹片,进行竹片加工。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手续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 2025年7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 2025年7月17日,《犁市镇派出所询问笔录》4份;
3. 2025年7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 2025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生产情况;
5. 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 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明森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赁协议1份,证明租赁情况;
7. 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
8. 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情况说明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处置生产废水,于2025年8月1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