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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罚〔2025〕5号)

时间:2025-10-28 16:58:2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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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EC9TL568

  法定代表人:胡可定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493号奥园韶关印象B幢2层3号商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浈江区犁市镇群丰村原煤场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韶关市珠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碱液浸泡竹片,进行竹片加工。根据《建设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手续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现场检查时竹片加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场地租赁协议》《购买液碱、竹片相关支付转账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我局组织研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司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5]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项§1.1条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792.21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相关文件: